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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材料目录 |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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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附表15),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按顺序将证书的所有记录页全部复印) 7.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合伙协议原件 8.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原件 9.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11.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协议原件 注:①申报材料用纸规格统一为A4型,按上述顺序装订整齐,一式1份。②附表15要求所有合伙人或股东提交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另行装订。 附件2: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材料目录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分所名称统一为: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 + 分所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按顺序将证书的所有记录页全部复印)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8.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注:申报材料用纸规格统一为A4型,按上述顺序装订整齐,一式1份。 附件3: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办公场所申请材料目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合伙所书面合伙协议或者有限责任所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按顺序将证书的所有记录页全部复印)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8.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注意:省财政厅下达批准迁入的文件后,变更名称的会计师事务所需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注:申报材料用纸规格统一为A4型,按上述顺序装订整齐,一式1份。 附件4: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备案材料目录 一、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以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1.主任会计师属于在事务所原有合伙人或股东之间变更的: ①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 2.主任会计师属于在事务所原有合伙人或股东之外产生的: ①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②变更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③变更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④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附表16),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⑤新任主任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按顺序将证书的所有记录页全部复印) 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 (四)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附表16),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4.新任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按顺序将证书的所有记录页全部复印)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 (五)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后仍存续的,涉及上述五项变更内容的,根据上述(一)至(五)项相应要求材料进行变更备案 (七)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应当终止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条)时,应当分别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财政厅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表11)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建立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关系的,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通过省财政厅向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附表10) 2.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九)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 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财政厅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以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 4.属于由于总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而导致分所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供总所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迁入的文件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决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已设立的分所 1.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附表8)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复印件 注:备案材料用纸规格统一为A4型,一式1份。 附件5: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报备材料目录 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跨省在江苏设立的分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3) 2.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4.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表14) 6.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7.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注:外省在江苏设立的分所比照执行。 注:报送材料用纸规格统一为A4型,按上述顺序1—4项和5—7项分别装订整齐,一式1份。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拟设立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设立方式 出资总额或者注册资本 主任会计师 姓 名 合伙人或者股东总数 是否为执行合伙所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有限责任所法定代表人 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申请及保证 我们申请设立 会计师事务所,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后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手续。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签名并盖章:年 月 日 注:设立方式一栏填“新设”或“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 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合伙人或者股东姓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 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是否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 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出资额 出资或者股权比例 证书编号 最近一次通过注协检查时间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签章。 2、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每年5月31日填报时,不需填写表中带“*”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3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名称: 序号 注册会计师姓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 证书编号 最近一次通过注协检查的时间 保证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签名并盖章:年 月 日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填报除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 2、申请设立分所填报时,分别填报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填报时,填报除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所注册会计师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4 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 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设立方式 出资总额或者注册资本 主任会计师姓名 合伙人或者股东总数 是否有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场所 受理日期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执业证书编号 批准机关意见: 批准机关盖章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设立方式一栏填“新设”或“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 附表5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 成立日期及批准文号(合并或分立新设的,还须注明合并或分立前事务所成立日期及批准文号) 事务所所在地 注册会计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所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最近三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拟设立分所名称 分所注册会计师数量(含分所负责人) 分所负责人 姓名 是否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分所办公场所 分所通讯地址 分所邮编 分所联系人 分所电子邮箱 分所联系电话 分所传真 事务所申请及保证 我所申请设立 分所,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 附表6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设立时间: 批准文号: 执业证书编号: 变更原因(填“合并”或“分立”或“其他”): 项 目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名 称 主任会计师 有限责任事务所注册资本 合伙人或者股东 数量 姓名 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事务所保证 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只须填变更事项栏目,未变更的不填。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7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分所名称: 分所设立时间: 批准分所设立文号: 分所执业证书编号: 项 目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分 所 名 称 分所负责人 姓 名 是否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分所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事务所保证 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只须填变更事项栏目,未变更的不填; 附表8 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 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设立日期 执业证书编号 主任会计师姓名 撤销的分所名称 分所设立日期 批准分所设立文号 分所执业证书编号 分所办公场所 撤销分所的原因 事务所保证 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全部属实。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 附表9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拟迁入后名称 拟迁入办公场所 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拟迁入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业证书编号 出资总额或者注册资本 主任会计师姓名 合伙人或者股东总数 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通讯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分所情况 分所名称 批准机关 目前是否因为执业行为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具体情况说明: 我所申请从 迁入 ,并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 附表10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事务所名称 通讯地址 组织形式 批准文号 联系电话 传真 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形式 加入日期 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名称(中、英文) 注册地 组织形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负责人姓名 电子邮箱 三、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包括成立时间、管理模式、主要负责人情况、现有专业人员数量、已发展的成员所或联系所类型、总数及分布情况等) 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 注: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形式一栏填“本所作为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或“本所作为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联系所”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成为本所成员所”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成为本所联系所”。 附表11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 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成立日期 批准文号 执业证书编号 主任会计师姓名 办公场所 分所 名称 成立时间 批准文号 执业证书编号 事务所终止原因 事务所保证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全部属实。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 附表12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成立日期 批准文号 执业证书编号 出资总额或者注册资本 主任会计师姓名 合伙人或者股东总数 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具有的其他执业资格: 上年末净资产额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 上年度审计业务收入 上年度其他业务收入 分所情况 分所名称 批准机关 上年度在执业过程中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处罚(包括因分所违法违规问题受到的处罚): 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全部属实。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 注:1、表中数字项目均以上年12月31日为准填报。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13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分所名称 批准机关 成立日期及批准文号 执业证书编号 负责人 姓 名 注册会计师(含负责人)数量 是否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具有的其他执业资格: 上年度审计业务收入 上年度其他业务收入 上年度在执业过程中受处罚情况: 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全部属实。分所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事务所分所盖章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 注:表中数字项目均以上年12月31日为准填报。 附表1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序号 客户名称 企业类型 报告文号 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签字注册会计师 审计报告日 项目组人数 外勤时间(天) 收费金额(万元) 备注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注:1、企业类型指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其他五种类型。 2、审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鉴证性报告。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CPA证书号 CPA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联系电话 注册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简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 是否为合伙人或股东 证明人 最近连续5年从事审计业务情况 年份 审计报告数量 验资报告数量 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审计业务报告数量 其他审计业务报告数量 本人声明 1.本人已按规定办理完转出 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2.本人拟牵头组建 会计师事务所。3.本人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本人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5.本人对上述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名: 注册会计师印章: 年 月 日 转出所意见 该注册会计师财务(物)、业务与我所已于 年 月 日交接完毕,同意该注册会计师转出我所。主任会计师签字并盖 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印章: 年 月 日 省级注协证明意见 1.该注册会计师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经历条件。2.该注册会计师已转出 会计师事务所。 省级注协(公章) 年 月 日 注:①本表一式5份,1份省注协留存,1份报省财政厅,2份转所用,1份本人留存;②合伙人或股东除填写每年报告数量外,还应提交每年至少1份带文号的报告复印件,并由出具报告的事务所盖章确认(四类报告中任一类,一式2份,其中1份报省财政厅);③合伙人或股东为转出所合伙人或股东的,应同时提交转出所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决议及转让双方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④合伙人或股东转出所为分所的,必须由分所和总所同时签署意见;⑤新所批准设立后,应持《注册会计师关系转移申请表》(本证明表及相关材料作为附件)按转所规定办理转入新所手续(工商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60日内),转所表不需要转出事务所再盖章。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之前,不得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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