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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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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工作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深刻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依法采购观念,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作用,努力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单位、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全年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计划性和有序性的前提保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是提高单位自身理财水平和增强政府采购意识的有效途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对不编报政府预算及采购计划的部门和单位,除涉及社会稳定、国计民生、救灾抢险、突发事件等重大应急事项外,市财政部门原则上当年不安排采购。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市已确定并公布了本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连政办发[2006]193号),各部门、各单位和驻连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了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各部门和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和单位分散采购的范围,即各部门和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了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凡是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市政府采购中心要认真落实各项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要制定采购操作规程,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切实保障价格、质量、服务和效率。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包括国家融资,以下同)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下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并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现有招标能力的实际情况,工程总投资额中使用财政性资金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须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委托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其中,工程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额30 %以上或者使用财政性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工程项目中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材料供应商、承建单位(指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企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工程项目的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的相关信息,除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同时应当在江苏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按照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统计口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省、市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执行医疗设备和器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药品、耗材、试剂已经市财政部门同意,由市卫生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统计口径。

四、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与时俱进,将工作重心从具体采购操作、节约资金向发挥政策功能、实现市场导向作用、服务政府中心工作、促进产业调整、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等方面转变,继续拓宽政府采购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政府采购要进一步加强采购源头调控,优先采购节能、信息安全、环保、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五、坚持规范有序,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力度

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定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具体要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预算、实施、验收、监督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对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部门和单位,市财政部门要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有权部们要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依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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