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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连云港市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及变更程序的通知 |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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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文件,现将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及变更程序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公开招标方式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或变更原已批准确定的采购方式的,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包括县、区)应分别填写“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申请表”或“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市级财政部门在接到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申请表”或“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后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批复一份申请表给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据此进行采购活动。 五、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分散采购,其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和变更的报批程序,参照此规定办理。 六、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或分散采购的采购人未按本规定确定或变更采购方式的,市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规定由连云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申请表 2、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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