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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农民粮食生产直接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连(2004)18号]的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专户管理 县财政局在县发行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和在县农村信用社开设“粮食直补资金支出专户”,办理粮食直补资金收付业务。 乡镇财政所在乡镇农村信用社开设“粮食直补资金兑付专户”,专户印签由县财政局统一刊刻“——乡镇粮食直补资金兑付专户专用章”。 粮食直补资金及其利息收入,专项用于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农民,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乡镇农村信用社“粮食直补资金兑付专户”中的利息收入通过县农信社统一汇交。 资金划拨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的补贴方案,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在乡镇农村信用社开设的“粮食直补资金兑付专户”。 资金兑付 (一)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工作,由乡镇财政所负责。 (二)兑付资金前,由乡镇财政所对农户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兑付资金时,可以采取直接抵交农业税及附加的办法。 具体的办法为:由乡镇财政所对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补贴方案,向县财政部门提供本乡镇到户粮食直补资金与应交农业税及附加抵扣方案,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中办理直补资金的抵扣。乡镇信用社在收到有关抵扣通知后根据有关规定办妥资金拨付手续,乡镇财政所直接办理缴库手续。 具体问题: 粮食直补通知书(由县统一印制)。 县政府批准的粮食直补方案,由县农业局根据核定查实的到乡到村到户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报一份给财政局,财政局根据具体方案拨付粮食直补资金。 乡镇要向县财政局报送粮食直补资金与应交农业税及附加到户抵交方案,经批准后才予办理粮食直补资金的抵扣。 有关表格附后 监督检查 (一)粮食直补资金的拨付和兑付,必须按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二)粮食直补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克扣和挪用。 (三)粮食直补资金必须由财政所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由乡镇其他部门或村集中代领暂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补贴资金中抵扣以前年度欠税及其他任何款项。 (四)各地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检查,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安全运行。 (五)对违反规定将粮食直补资金挪作他用,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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